國資委司庫管理辦法全文
2025-7-29 / 已閱讀:1002 / 上海邑泊信息科技
司庫管理是指企業集團對資金等金融資源進行集中管理和統籌運作的一系列管理活動,涵蓋資金集中、賬戶管理、資金預算、融資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結算、決策支持等多個方面,旨在實現資金的可視、可控、可優化,提升企業資金管理的精細化、科學化水平。監督和評價子企業司庫管理工作,確保司庫管理目標的實現。具體實施資金集中、賬戶管理、資金結算等日常操作。遵守企業司庫管理制度和流程,配合總部做好資金集中和管理工作。編制和執行本企業資金預算,合理安排資金收支。加強司庫管理信息化建設,構建統一的司庫管理平臺。國資委司庫管理辦法的出臺,為中央企業加強資金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國資委司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金管理、防范金融風險、提升資金運營效率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司庫管理體系建設,強化資金集中管控,優化資金資源配置,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司庫管理定義
司庫管理是指企業集團對資金等金融資源進行集中管理和統籌運作的一系列管理活動,涵蓋資金集中、賬戶管理、資金預算、融資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結算、決策支持等多個方面,旨在實現資金的可視、可控、可優化,提升企業資金管理的精細化、科學化水平。
第四條 管理目標
通過建立健全司庫管理體系,實現企業資金的集中管控、高效配置和風險可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成本,增強企業價值創造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保障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五條 管理體制
企業應建立集中統一的司庫管理體制,明確總部與子企業在司庫管理中的職責和權限,形成總部統籌、平臺運作、基層執行的管理格局。
第六條 總部職責
企業總部是司庫管理的決策中心和管控中心,主要職責包括:
制定司庫管理戰略和政策,明確司庫管理目標和重點任務。
建立健全司庫管理制度和流程,規范司庫管理行為。
統籌資金資源,進行資金的集中調配和優化配置。
監督和評價子企業司庫管理工作,確保司庫管理目標的實現。
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拓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
開展司庫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司庫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條 司庫管理平臺職責
企業設立的司庫管理平臺是司庫管理的操作中心和執行中心,主要職責包括:
具體實施資金集中、賬戶管理、資金結算等日常操作。
執行總部制定的資金預算和融資計劃。
實時監控資金動態,及時發現和處理資金風險。
為總部和子企業提供資金信息服務和決策支持。
第八條 子企業職責
子企業是司庫管理的執行單元,主要職責包括:
遵守企業司庫管理制度和流程,配合總部做好資金集中和管理工作。
編制和執行本企業資金預算,合理安排資金收支。
及時、準確地向總部報送資金信息和報表。
加強本企業資金風險管理,防范資金安全風險。
第三章 資金集中管理
第九條 資金集中原則
企業應遵循“應歸盡歸”的原則,將子企業資金逐步納入集團資金池進行集中管理,提高資金集中度。
第十條 資金集中方式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資金集中方式,如收支兩條線、資金池、內部銀行等。同時,應加強與銀行的合作,優化資金歸集渠道,提高資金歸集效率。
第十一條 資金使用權限
企業總部應明確子企業的資金使用權限,對大額資金支出實行審批制度。子企業應在授權范圍內合理使用資金,不得擅自挪用、截留資金。
第四章 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 賬戶清理與整合
企業應對現有銀行賬戶進行全面清理和整合,撤銷不必要的賬戶,減少賬戶數量,降低賬戶管理成本。同時,應建立賬戶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新開賬戶。
第十三條 賬戶分類管理
企業應對賬戶進行分類管理,根據賬戶的用途、性質和風險程度,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例如,對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等實行差異化管理。
第十四條 賬戶信息監控
企業應通過司庫管理系統實時監控賬戶信息,包括賬戶余額、交易明細、資金流向等。對異常賬戶交易及時進行預警和處理,確保賬戶資金安全。
第五章 資金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預算編制
企業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預算編制體系,將資金預算與企業戰略、經營計劃相結合。各子企業應根據業務需求和資金狀況編制資金預算,經審核后納入集團資金預算體系。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與控制
企業應加強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和分析,建立預算執行預警機制。對超預算支出進行嚴格審批和控制,確保資金使用符合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 預算調整與考核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資金預算進行適時調整,但調整需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同時,建立資金預算考核機制,將預算執行情況與子企業績效考核掛鉤,提高預算執行的嚴肅性。
第六章 融資管理
第十八條 融資規劃
企業應根據戰略發展和資金需求,制定年度融資規劃和中長期融資戰略。合理安排融資規模、融資結構和融資期限,優化融資成本。
第十九條 融資渠道拓展
企業應積極拓展融資渠道,除傳統的銀行貸款外,可探索發行債券、股票融資、資產證券化等多種融資方式。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爭取更有利的融資條件。
第二十條 融資風險管理
企業應建立融資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對融資項目的風險進行全面評估。合理控制融資規模和負債水平,避免過度融資帶來的風險。同時,加強對融資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資金用于主營業務和戰略發展。
第七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風險識別與評估
企業應建立全面的風險識別和評估體系,對資金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進行定期評估。通過風險指標監測和壓力測試等手段,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
第二十二條 風險應對策略
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型,企業應制定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例如,對于流動性風險,可通過保持合理的現金儲備、優化資金結構等方式進行防范;對于信用風險,應加強對交易對手的信用評估和監控。
第二十三條 風險監控與報告
企業應建立風險監控機制,實時跟蹤風險狀況。定期向國資委和企業內部管理層報告風險情況,確保風險可控。
第八章 資金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結算方式優化
企業應優化資金結算方式,推廣使用電子支付、票據池等現代化結算工具,提高結算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十五條 結算流程規范
制定統一的資金結算流程,明確結算審批權限和操作規范。加強對結算環節的內部控制,防止資金挪用和舞弊行為。
第二十六條 結算信息管理
通過司庫管理系統對結算信息進行集中管理,實現結算數據的實時共享和分析。為企業的資金管理和決策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持。
第九章 決策支持與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七條 決策支持體系
建立基于司庫管理數據的決策支持體系,通過數據分析和挖掘,為企業的資金戰略規劃、預算編制、融資決策等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八條 信息化建設
加強司庫管理信息化建設,構建統一的司庫管理平臺。實現與財務系統、業務系統的集成,打破信息孤島,提高資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數據安全保障
在信息化建設過程中,高度重視數據安全。采取加密技術、訪問控制等措施,保障司庫管理數據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章 監督與評價
第三十條 內部監督
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司庫管理工作的內部審計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司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國資委監督
國資委對企業司庫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資金集中管理、風險管理、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情況。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
建立司庫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從資金集中度、資金使用效率、風險防控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司庫管理工作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與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考核掛鉤,激勵企業加強司庫管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企業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確保司庫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國資委司庫管理辦法的出臺,為中央企業加強資金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導。企業應積極貫徹落實辦法要求,不斷完善司庫管理體系,提升資金管理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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