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范投資行為,保障國家利益
2025-4-13 / 已閱讀:214 / 上海邑泊信息科技
第三條 投資主體依法享有境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第四條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以下稱“項目”)核準、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檢查。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下同)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前款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第三條 投資主體依法享有境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第四條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以下稱“項目”)核準、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檢查。
第五條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得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職責,根據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需要,對境外投資進行宏觀指導、綜合服務和全程監管。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以下稱“網絡系統”)。投資主體可以通過網絡系統履行核準和備案手續,報告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絡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網絡系統操作指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第二章 境外投資指導和服務
第八條 投資主體可以就境外投資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完善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及產業政策,為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提供宏觀指導。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國際投資形勢分析,發布境外投資有關數據、情況等信息,為投資主體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國際投資規則制定,建立健全投資合作機制,加強政策交流和協調,推動有關國家和地區為我國企業開展投資提供公平環境。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推動海外利益安全保護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投資主體防范和應對重大風險,維護我國企業合法權益。
第三章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
第一節 核準、備案的范圍
第十三條 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本辦法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
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
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
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新聞傳媒;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第十四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下同)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本辦法所稱非敏感類項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且不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第十五條 投資主體可以向核準、備案機關咨詢擬開展的項目是否屬于核準、備案范圍,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告知。
第十六條 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準、備案申請。
第十七條 對項目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投資主體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提出核準、備案申請。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二節 核準的程序和時限
第十八條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具有關文件。其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核準機關提交;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的,由其直接向核準機關提交。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投資主體情況;
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等;
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
投資主體關于項目真實性的聲明。
項目申請報告的通用文本以及應當附具的文件(以下稱“附件”)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第二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投資主體自行編寫,也可以由投資主體自主委托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寫。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請報告和附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項目申請報告或附件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需要補正的內容。核準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項目申請報告,都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告知投資主體。投資主體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憑證的,可以通過網絡系統自行打印或要求核準機關出具。
第二十二條 項目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 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如確有必要,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項目情況復雜的,經核準機關同意,可以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對予以核準的境外投資,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書面核準決定并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因存在本辦法規定不予核準的情形而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境外投資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資目的地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注意防范風險。境內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資格資質有要求的,企業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投資目的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其投資的境外企業的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當在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及時、妥善處理。企業應當做好外派人員的選審、行前安全、紀律教育和應急培訓工作,加強對外派人員的管理,依法辦理當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許可。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統計資料,以及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困難、問題,并確保報送情況和數據真實準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案從多個方面對《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闡述,旨在規范投資行為,保障國家利益。通過詳細解釋投資范圍、核準與備案程序、投資行為規范等內容,為投資主體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依據,同時也強調了國家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和全程監管,確保投資活動合法合規,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